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4民初4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迎河镇惠万家生活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寿县迎河镇商贸城“惠万家购物广场”。
经营者:陈长柱,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县迎河镇惠万家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江志珍审判员 焦 波审判员 张玉蓉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菊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