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76号原告:贝比赞公司,住所地在法国普罗旺斯艾克斯市邦奇纳路2355号。
法定代表人:朱利安·绍德尔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奕,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思祺,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康雷浩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丰县孙楼街道办事处丰黄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谭金耳。
被告:天津富邦集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1115。
法定代表人:田永波。
原告贝比赞公司诉被告徐州康雷浩昇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富邦集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20年3月10日,原告贝比赞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贝比赞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比赞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贝比赞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