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72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玲萍,女,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徐玲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