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民终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沂水县晨宇通讯维修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中心南街(二中南50米路东)。
经营者:邵明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勇,山东甘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纱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沂水县晨宇通讯维修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沂水县晨宇通讯维修经营部同意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初78号民事判决;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