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与文安县禹哲塑料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1102号
案件名称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与文安县禹哲塑料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文安县禹哲塑料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102号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地址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丰南村罗渡路以北。

经营者武叶华。

被告文安县禹哲塑料制品厂,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孙氏镇龙街村。

经营者崔栢松。

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文安县禹哲塑料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华硕塑料制品厂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