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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等与泗水县众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156号
案件名称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等与泗水县众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泗水县众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156号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7号1312房之三。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吉平,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福铨,男,汉族,1950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吉平,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水县众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柘沟镇柘沟七村。

法定代表人:刘磊。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与被告泗水县众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3月4日,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当日,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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