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228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亚东,湖南联合天成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鸿达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韶山路81号1栋107号(韶山北路451号)。
经营者:周彬。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鸿达通讯器材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