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284-4294号原告: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头富桥工业3区3号厂。
法定代表人:陈奇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倩,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邱雨,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满华,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等十一案,原告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十一案的起诉。
本十一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10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5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55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