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3民初7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宾市兴宾区蒙月桂蒙氏综合店。
经营者:蒙月桂。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宾市兴宾区蒙月桂蒙氏综合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亦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5元,由本院退给中粮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