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琼01知民初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山水燕海通讯店,经营场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126号25度阳光A号楼商业1层0108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203MA5RNP6A4M。
经营者:魏海燕。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山水燕海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亚山水燕海通讯店赔偿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诉讼费应为50元。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静人民陪审员 夏 晨人民陪审员 何少武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曼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