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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三亚山水燕海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琼01知民初6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三亚山水燕海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三亚山水燕海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琼01知民初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山水燕海通讯店,经营场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126号25度阳光A号楼商业1层0108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203MA5RNP6A4M。

经营者:魏海燕。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山水燕海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亚山水燕海通讯店赔偿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诉讼费应为50元。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静人民陪审员 夏 晨人民陪审员 何少武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曼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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