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947号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佛罗里达州32837奥兰多奥兰治布洛索姆道南14901号(14901S.ORANGEBLOSSOMTRAIL,ORLANDO,FLORIDA,USA)。
法定代表人:TaylorJ.Ross,系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馨,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环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东海大道118号第二幢二层B区。
法定代表人:丁由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与被告台州环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