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5502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顺亮,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粤群龙发展有限公司人人购物广场富德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平路富德中心1-4楼。
负责人被告:深圳市粤群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商业区人人购物广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彭武豪。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粤群龙发展有限公司人人购物广场富德店、深圳市粤群龙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合理支出)”,次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粤群龙发展有限公司人人购物广场富德店、深圳市粤群龙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3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