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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唐爱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602知民初8号
案件名称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唐爱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唐爱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知民初8号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唐爱明,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爱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收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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