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民终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汇家超市。
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黄城北大街。
经营者:马成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龙口市汇家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东莱南巷商贸街。
法定代表人:曲福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口市汇家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龙口市汇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692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692民初1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