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初550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西江、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县三润超市,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103-107号(综合市场地下室)一层。
投资人:林咸虎。
被告:林咸虎,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丹君,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县三润超市、林咸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