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8号 原告:吕明强,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平,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日日顺布鞋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胡家桥村。
负责人:张恩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华,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江,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明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日日顺布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吕明强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明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明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