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初41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声亮,男,1991年11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声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收到案件。
经本院组织诉前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