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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凌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32号
案件名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凌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凌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3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299号工人文化宫C幢13层。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泉州凌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华园南路博亚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孙帼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凌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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