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4161号原告:黄岛区鑫泰长升玩具加工厂,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北门外村。
经营者:鲁时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明,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凌,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小菇熊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56号(公元国际大厦)-722。
法定代表人:吕伟祥。
原告黄岛区鑫泰长升玩具加工厂与被告扬州小菇熊创意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黄岛区鑫泰长升玩具加工厂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岛区鑫泰长升玩具加工厂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岛区鑫泰长升玩具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岛区鑫泰长升玩具加工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