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598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娇,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园园,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足区龙志食品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滨河路2号,注册号500225614692002。
经营者:许从志,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足区龙志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