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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柏康工贸有限公司、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民终196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柏康工贸有限公司、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柏康工贸有限公司;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柏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后圹弄一村古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爱,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鸿路渡亭尾片。

法定代表人:林文安,总经理。

上诉人永康市柏康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康市柏康工贸有限公司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永康市柏康工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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