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233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栢顺通讯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63GL44。
经营者:杨少女,女,1992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栢顺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