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324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青县木李镇隆盛综合商店。
经营场所高青县木李镇河沟马村的隆盛超市。
经营者:马先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青县木李镇隆盛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