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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作好、程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91执保134号
案件名称杨作好、程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作好;程芳;张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保134号 被申请人:杨作好,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申请人:程芳,女,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申请人:张贤,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杨作好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被申请人程芳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被申请人张贤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追缴被申请人杨作好、程芳违法所得人民币2307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杨作好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程芳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被申请人张贤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四、冻结被申请人杨作好、程芳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30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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