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保134号 被申请人:杨作好,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申请人:程芳,女,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申请人:张贤,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杨作好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被申请人程芳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被申请人张贤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追缴被申请人杨作好、程芳违法所得人民币2307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杨作好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程芳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被申请人张贤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四、冻结被申请人杨作好、程芳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30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