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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如皋市慕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492号
案件名称492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如皋市慕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如皋市慕业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49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慕业超市,经营场所如皋市长江镇二案居长江中路48号。

经营者:吴满。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如皋市慕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3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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