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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咸阳市秦都玉兴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4民初15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咸阳市秦都玉兴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玉兴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15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玉良,系咸阳市秦都区玉兴商店(已注销)经营者。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玉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0108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12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提交的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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