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辖终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布拉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鹤山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谭荣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原审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上诉人泉州布拉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布拉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125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泉州布拉欧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公司作为一个依法注册的单位公司,经过网络咨询并查询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公司的起诉,应该在公司登记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为上诉人公司注册地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该区域属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案件应当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裁定错误。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权侵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因原审被告苏宁易购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