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086号原告:陈永帅。
被告:郑州明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王府一号1号楼504室。
法定代表人:辛鹏飞。
原告陈永帅与被告郑州明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帅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永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