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陕西众鑫鑫百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宝成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民终356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陕西众鑫鑫百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宝成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陕西众鑫鑫百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宝成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 定书 (2020)陕民终3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众鑫鑫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宝成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负责人:罗文权,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郫都食品协会)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众鑫鑫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宝成分公司(以下简称众鑫公司宝成分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3民初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成都市郫县食品工业协会于2000年4月2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证明商标,2019年9月6日变更申请人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第三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就本案而言,案涉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为证明商标,即系证明商品原产地为四川成都郫都区地域范围,且商品的特定品质主要由川西平原独特的自然环境所决定,并采用传统的特殊工艺所生产,具有郫县豆瓣特定品质。

被诉侵权商品在容器标贴正面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注“中天郫味豆瓣”,但注明的生产者是四川益恒通食品有限公司,注明的产地为资阳市乐至县,生产商使用的“中天郫味豆瓣”标识与其自己的注册商标并不相同,其标识中突出使用的“郫味豆瓣”中的“郫”字与权利人的“郫县豆瓣”中的“郫”字某某基本一致,而“郫”字除了作地名外基本无其他意义。

故上述标识的使用可能使公众误认为其生产销售的豆瓣酱系来源于四川成都郫都区地域范围,并具有相应的特定品质,构成对第1388982号注册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众鑫公司宝成分公司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侵犯郫都食品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审法院对众鑫公司宝成分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是否有合法来源应继续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3民初字1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