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823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圣婴,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川姜镇苏渝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望海台村19组。
经营者:郑义。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区川姜镇苏渝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