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2144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被告:平度市康城洪霞百货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经营者:高洪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度市康城洪霞百货店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