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1执163号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新都区周琴副食经营部、唐德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新都区周琴副食经营部、唐德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唐德权的存款7375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案款7325元、扣收案件执行费50元上交国库。
据此,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并结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1执163号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新都区周琴副食经营部、唐德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新都区周琴副食经营部、唐德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唐德权的存款7375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案款7325元、扣收案件执行费50元上交国库。
据此,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并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