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89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县起凡水晶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凤荷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徐大青。
原告夏贤信诉被告浦江县起凡水晶饰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夏贤信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
原告夏贤信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