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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强、庄杰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91执保135号
案件名称李桂强、庄杰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桂强;庄杰;洪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保135号 被申请人:李桂强,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庄杰,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洪伟,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李桂强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314895元;

被申请人庄杰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退赃款人民币43470元;

被申请人洪伟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退赃款人民币18835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桂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148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庄杰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34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被申请人洪伟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883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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