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申请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山市百昌超市商店、**根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现被执行人江山市百昌超市商店、**根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院(2020)浙08执39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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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院(2020)浙08执39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