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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抚州市临川区张勤生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10民初32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抚州市临川区张勤生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张勤生麻将机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32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抚州市临川区张勤生麻将机店,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昌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2。

经营者:张勤生。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临川区张勤生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抚州市临川区张勤生麻将机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对抚州市临川区张勤生麻将机店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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