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313号 原告:林尧宇,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双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运西村十二组十六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4180201XR。
法定代表人:王超。
被告:王超,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林尧宇与被告杭州双翔科技有限公司、王超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尧宇申请将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3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尧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尧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尧宇负担。
原告林尧宇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