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初1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极速饰品店,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城区商业步行街,实际经营场所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青年中路万德福东门对面(极速飞扬个性饰品),注册号371122600424169。
经营者:王纪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军,山东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莒县极速饰品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计374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