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何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市广安区胡记惠客多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南路12号1-8号。
经营者:胡小勇,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安市广安区胡记惠客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6民初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由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