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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商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92民初17724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商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市靖立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商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7724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无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锋,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靖立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76545Y。

法定代表人:张宸语,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商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8938488L。

法定代表人:陈待忠,职务不详。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靖立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商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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