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1203号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董立,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怀侠,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曦公司)与被告汪怀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董立,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怀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紫曦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汪怀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全部侵权产品予以销毁;
2.淘宝公司立即清除汪怀侠所发布的侵权广告信息;
3.汪怀侠向紫曦公司赔偿50000元(包含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及律师费);
4.本案诉讼费由汪怀侠承担。
庭审中,原告放弃第一、二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第1089172号“”、第1210777号“卡宾”与第928280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三个商标均由原告大量使用与宣传推广,并获得市场肯定。
特别是第1089172号“”商标,于2010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2017年8月,原告发现汪怀侠通过淘宝公司的网络平台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严重损害原告的品牌形象,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汪怀侠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淘宝公司作为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已经在事前、事后尽到了注意义务,并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紫曦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淘宝公司因紫曦公司放弃对其诉讼请求故不再提交证据,对紫曦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汪怀侠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原告紫曦公司提交的证据1(2019)粤广南粤第8014号公证书原件、(2019)粤广南粤第8016号公证书原件、第9282803号“”商标注册证原件,证据3(2017)粤广海珠第41906号原件、(2017)粤广海珠第42007号公证书原件及公证实物,证据4公证费发票原件,符合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证据2驰名商标批复,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4月7日,紫曦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第928280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裤子、鞋、袜等,有效期至2022年4月6日。
1998年9月28日,福建省石狮市进盛鞋服发展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第1210777号“卡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袜、帽、皮带(服饰用)。
上述商标经多次核准转让,2016年3月20日,紫曦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受让该商标。
上述商标经多次核准续展注册,现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7日。
1997年8月28日,福建省石狮市进盛鞋服发展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第108917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
上述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多次核准转让,2011年1月20日,紫曦公司经核准受让该商标。
上述商标经多次核准续展,现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7日。
2017年9月10日,紫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艳梅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工作人员黄维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在掌柜名为“成功男人衣柜9”,店铺名为“卡宾男装1号店”的淘宝店铺内进行浏览,点击进入名称为“卡宾青年弹力牛仔裤男秋季新款修身小脚九分裤韩版薄款百搭长裤子”的商品页面,显示价格158,累计评论59,交易成功71,左侧商品展示图片左上角有“”标识,宝贝详情中显示品牌:cabbeen/卡宾,页面展示图片上标有“”标识。
代理人选择该款商品中32码进行购买,付款158元后生成编号为58408596371557881的订单,查看订单详情,显示买家信息中真实姓名:汪怀侠。
2017年9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2017)粤广海珠第41906号公证书。
紫曦公司为上述公证支出公证费660元。
2017年9月14日紫曦公司委托代理人彭艳梅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工作人员黄维监督下对快递单号为886334124311906511的包裹进行公证收取,拆开上述包裹,公证员对该包裹及内装物品进行拍摄后封存交彭艳梅保管。
2017年9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2017)粤广海珠第42007号公证书。
紫曦公司为上述公证支出公证费550元。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使用法庭电脑,通过相应用户名及密码登陆淘宝网,在我的淘宝-已买到的宝贝项下查找到编号58408596371557881的订单,查看订单详情,显示卖家昵称:成功男人衣柜9,真实姓名:汪***;
物流信息:圆通速递,运单号886334124311906511。
当庭查验公证实物,内有圆通速递面单一份,单号为886334124311906511;
牛仔裤一件,包装袋上有“”、“卡宾”标识,牛仔裤腰标有“Cabbeen”标识,标签上有“”标识。
另认定,taobao.com由淘宝公司运营。
淘宝公司确认掌柜名为“成功男人衣柜9”的淘宝店铺“卡宾男装1号店”由汪怀侠注册经营。
庭审中,原告紫曦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经不存在,紫曦公司声明其从未生产过汪怀侠经营店铺展示的同款商品。
本院认为:紫曦公司系第9282803号“”注册商标、第1210777号“卡宾”注册商标、第10891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的商品包装袋上印制的“”、“卡宾”标识以及腰标等处的“Cabbeen”标识均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其中,“”标识与第1089172号、第9282803号商标构成相同商标,“卡宾”标识与第1210777号商标构成相同商标,“Cabbeen”标识与第1089172号、第9282803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服装构成相同商品。
紫曦公司确认未生产或授权生产同款涉案商品。
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紫曦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品,属于侵犯紫曦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汪怀侠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亦属于侵犯紫曦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涉案商品属于侵权产品,因此,汪怀侠在商品名称、商品介绍等处使用“卡宾”、“”亦分别构成商标侵权。
另,被告汪怀侠未经紫曦公司许可在店铺名称中使用“卡宾”字样的行为易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店铺系经紫曦公司授权许可开设,亦侵犯了紫曦公司第1210777号商标权。
因紫曦公司已当庭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故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汪怀侠未经许可在店铺、商品名称中使用“卡宾”字样及在图片等处使用“”标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均侵犯了紫曦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紫曦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本院根据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确定,同时本院注意到以下因素:1、涉案商品价格158元,累计评论59,交易成功71;
2.紫曦公司为维权支出公证费1210元、购物费158元,并委托律师出庭;
3、汪怀侠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怀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0元,被告汪怀侠负担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