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350号之一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阵波,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晟创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A,经营场所沂源县城商业街2号楼。
法定代表人:郑功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晟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慧玲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3民初350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阵波,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金昌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麻老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刘兆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金昌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沂源金昌盛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沂源金昌盛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