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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六安市好又多超市通州东首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849号
案件名称849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六安市好又多超市通州东首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好又多超市通州东首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849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圣婴,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好又多超市通州东首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决心村15组。

经营者:田冬风。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好又多超市通州东首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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