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民初5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GOAKSUKGAN),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可美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莱州市府前街53号。
法定代表人:潘石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莱州市可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