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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莱州市可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民初5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莱州市可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莱州市可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民初5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GOAKSUKGAN),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可美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莱州市府前街53号。

法定代表人:潘石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莱州市可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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