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841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圣婴,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川姜镇苏红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南村17组。
经营者:陈少霞。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区川姜镇苏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