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97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宁市船山区金百家超市,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清平街34号。
经营者:吴长建,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遂宁市船山区金百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9知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元,由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