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0998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
法定代表人:符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群婴荟妇婴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吴惠述。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群婴荟妇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