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96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妮,女,1973年11月16日生,住湖南省望城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2020年3月12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
2020年3月24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其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