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44号 原告:天梭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勒洛克勒舍曼代图雷尔思17。
法定代表人:佛郎索瓦-迪爱博(FrancoisThiebaud),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炜,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方橙吾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55号新华大厦A46。
法定代表人:孙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天梭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方橙吾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天梭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天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