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1民初61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园,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峤山林宪吉五金店,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峤山镇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2MA3FEAD7XT。
经营者:林宪吉。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峤山林宪吉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